Thursday, March 12, 2009

停止侵害校内的知识产权

发现Seb大叔的日志都被删了,还是趁早备份一个到这边来吧。

原发表于校内网。


摘要:

  1. 校内网原霸王条款限定用户发布的所有内容归校内网所有,不得擅自于第三方发布;
  2. 类似条款广泛存在于新浪、163、搜狐、豆瓣、blogbus等众多国内同类网站;
  3. 校内网快速反应,改良了知识产权条款,“多博客发布”、“集结出版”不再是协议限制范围,但校内仍保留了自行推广、发布、修改用户作品的“权利”,希望能有进一步改善。

昨日Vic同学发表了同名日志一篇,不出一日已被和谐,他不知气馁的重发日志 ,只不过这次只有外链,没有了具体内容;为了祭奠那篇英年早逝的博文,我这次“盗用”他原文标题,权作纪念罢。

一。”搬家“?很傻很天真。

Vic的原文中引用了截至北京时间2009年3月11日上午的校内网服务条款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条款摘引如下:

十七、知识产权

……用户同意千橡公司对其创作并上传的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消的、独家的和完全的许可和再许可权利,以使用、复制、出版、发行、以原有或其他形式进行改编、转载、翻译、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 此许可和再许可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此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及获得利益等权利。用户同时承诺,不就上述作品以及上述作品的改编作品对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 许可使用。对于经用户本人创作并上传到校内的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 或视频等资料的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权利归属于千橡公司,未经千橡公司同意,用户保证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编或再发 行,或者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

对如上规定,Vic的解读为:发表在校内上的东西如果合法,版权归千橡公司所有,千橡可以免费、独家地使用、出版、改编等,原作者不能分到丝毫好处发表在校内上的东西不能再发表在任何其它第三方校内网可以无条件地删除用户发表的东西(文字和图片) ,等等。

据此协议,自然不能抱怨校内网擅删日志,这是校内网宣称的权利;但Vic和鬼鬼等人号召删除日志、相册以“维护校内的知识产权”,我只能说这种理解还是太傻太天真了。

所谓对“上传的作品……享有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权利,意味着只要已经发布在校内网,这些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及获得利益等权利”将无可变更的属于校内网,无论你是否删除、更改、转移 ,这些不过是徒劳的挣扎;而且“博客搬家”从本质上说已经是“对第三方进行了许可使用”、“再发行”,毋庸置疑是对校内网知识产权的直接的、严重的伤害。

二。校内之过?

关 于校内网知识产权协议的纷争,也许是从一篇以《你还敢注册校内吗?》为题的校内日志开始的,该文章被删,作者也被校内删除帐号。具体内容可关键词搜索“事 已至此”+“Unreal”。在《事已至此》文中Unreal向大家推介了豆瓣活动,抵制校内网的一些条款。但是,可笑的是,豆瓣网的知识产权协议跟千橡 网(校内)的大同小异,不知Unreal究竟有没有认真研读过,竟犯了这样“才出狼窝又入虎穴”的笑话:

豆瓣使用协议[http://www.douban.com/about?policy=agreement]

10 在豆瓣发布的公开信息

1)在本使用协议中,“本服务公开使用区域”系指一般公众可以使用的区域;
2)用户在豆瓣上传或发布的内容,用户应保证其为著作权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权,并且该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用户同意授予豆瓣所有上述内容的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可再许可或转让的独家使用权许可 ,豆瓣有权展示、散布及推广前述内容,有权对前述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汇编、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者授权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进行复制、修改、汇编、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
12 关于使用及储存之一般措施

您同意不对本服务任何部分或本服务之使用或获得,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关于知识产权的霸王条款,校内绝不是始作俑者,在国内知名/门户网站中,这种纠纷也绝不是新闻。新浪博客、网易博客、搜狐社区,甚至是以专业做博客出名的blogbus,也都采用高度相似的言辞:

新浪 网络服务使用协议[http://login.sina.com.cn/regagreement.html]

4. 使用规则

4.5
对于用户通过新浪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新浪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 ,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网易 [http://reg.163.com/agreement.shtml]
17、网易通行证所含服务的信息储存和安全及信息发布的限制
……在网易通行证所含服务中,无论是用户原创或是用户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转载的作品,用户上载的行为即意味着用户或用户代理的著作权人授权网易公司对上载作品享有不可撤销的永久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但用户或原著作权人仍保有上载作品的著作权 (作者注:能保护用户的著作权对于国内博客网站而言已非易事,足以教人感激涕零了)

搜狐 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http://blog.sohu.com/login/reg.do]

7.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的管理
搜狐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承担任何责任。搜狐有权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搜狐服务条款的要求,如果用户违背了中国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服务条款的规定,搜狐有中断对其提供服务的权利。 对于用户通过搜狐网络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博客、图片、网摘等频道)上传到搜狐网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授予 搜狐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独家的和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 ,搜狐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该等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的全部或部分编入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用户不得对他人上传的内容进行复制、出售或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Blogbus [http://www.blogbus.com/about/blogserviceterm.html]

10. 在BlogBus张贴的公开信息
(a) 在本服务条款中,“本服务公开使用区域”系指一般公众可以使用的区域。
(b) 您同意已就您于本服务公开使用区域及本服务其他任何公开使用区域张贴之内容,或包括照片、图形或影音资料等内容,授予BlogBus全球性、免许可费及非 独家的使用权,BlogBus可以为了展示、散布及推广张贴前述内容之特定服务目的,将前述内容复制、修改、改写、改编或出版,在您将前述内容放入本服务 期间,使用权持续有效;若您将前述内容自本服务中删除,则使用权于删除时终止。
(c) 您同意已就您于本服务其他公开使用区域张贴的其他内容,授予BlogBus免许可费、永久有效、不可撤销、非独家及可完全再授权之权利在全球使用、复制、 修改、改写、改编、发行、翻译、创造衍生性著作,或将前述内容(部分或全部)加以散布、展示,或放入利用任何现在已知和未来开发出之形式、媒体和科技之其 他著作物当中。

可以见得校内网的“霸王”条款,不是单一事件,而是业界的集体潜规则。

而我所查阅的众多国内网站中唯一能独树一帜的只有不老歌,“您的知识产权”几个字让我格外感动:

不老歌 [http://bulaoge.com/terms_of_use.blg]
您的知识产权。
对于您在自己的不老歌帐户中发表、上载或存储的所有内容,包括所有文字、数据、信息、图片、照片、音乐、声音、视频或其他材料,不老歌不会要求任何所有权 。除了向您提供本服务之外,我们不会在未经您本人许可将您的内容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相形之下,以Google Blogger为代表的网站将用户利益放为首位 ,尊重用户的著作权和所有权,其版权条款基本是向用户承诺尽力打击第三方擅自转载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具体条款请参考 http://www.blogger.com/content.g及http://www.google.com /blogger_dmca.html),根本找不到一条要求对内容的所有权的条款,也根本找不到任何一条承诺不会使用用户作品的条款——大概人家根本就 想象不到要去擅自使用用户所发布的内容吧!

三。我为什么在乎?

Unreal抵抗校内的行为,被有些人斥责是校内网竞争对手在“买凶杀人”。我并不清除具体内幕,也不想解释我是不是也是校内或其竞争对手的“枪手”。

也许有人说,什么知识产权,跟我有什么关系?

对于有些有着出版梦想的人而言,以校内作为试水平台的下场就是,如果你出版了曾发布在校内网的日志、图片、照片等内容,校内网绝对有权利(仅从协议角度)起诉你侵犯它的权益,并要求分享收入。

但是打算出书的毕竟是少数。不过,拥有多个博客的校内用户,请注意,您在不同平台同时发文也是对校内网的侵害,您有义务赔偿损失。

即使仅将校内作为交流工具的一般用户,您也请注意到,校内有权发布、使用、结集出版您在校内发表的任何内容,包括留言内容,而且它还保留了对内容的修改权限。

也许有人说,不必紧张,校内不会真的行使这种权利。但是,我认为,不能因为可能性极低,就授予校内网这项过界权限;否则真的引起纠纷时,恐怕就只能叫苦不迭了。

为 什么我在乎?除了以上的理由,更重要的是,我是一名校内活跃用户,比起Facebook或开心网等等社交网站,这里有我的最大的朋友群体,我们通过校内保 持联系、交流沟通。因此,我并非在此呼唤大家弃用校内、转投他处,在我看来这不是最佳的解决办法,我希望的是校内能够改善自己的服务条款,打破国内类似网 站的大一统“霸王规则”,真正成为一个以用户为本的、干净、积极、敢作为的网站。

Facebook在前几日也有过类似的纷争,Facebook用户组建了十万人计的群“Against New Terms of Service”来抗议其对用户信息的不当使用,Facebook反应很快,马上撤销了新增条款,正在广开言路、收集建议,以求更正。

而Seb大叔于北京时间2009年3月12日23:57时发表的日志(已被删除)显示,校内网已经快速做出了反应,将相关条款改正的“不那么流氓”了:

十七、知识产权

用户保证和声明对其所提供的作品拥有完整的合法的著作权或完整的合法的授权可以用于其在校内上从事的活动,保证千橡公司使用该作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也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承担任何义务。用户应对其所提供作品因形式、内容及授权的不完善、不合法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完全责任。对于经用户本人创作并 上传到校内的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 或视频等,校内网享有永久的非独家的 使用权 ,同时校内网以及千橡公司的其他运营网站有权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编或再发行上述作品 。 千橡校内公司保留对其网站所有内容进行实时监控的权利,并有权依其独立判断对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作品实施删除。千橡公司对于删除用户作品引起的任何后果 或导致用户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因用户作品的违法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千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第三方承担任何性质的赔偿、补偿或罚款而遭受损 失(直接的、间接的、偶然的、惩罚性 的和继发的损失),用户对于千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蒙受的上述损失承担全面的赔偿责任。

这个变更暗示着校内默许了用户另投或自行发表在校内网刊发的内容 ,从而多博客发布和自行结集出版被视为合法行为。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尤其比起几年前就引起争议却毫不为所动的新浪博客,我觉得这是难能可贵的进步。

但是对于校内网有权任意发布、出版、尤其是“改编”用户作品 的行为,我还持保留态度,希望校内网能进一步改善其“知识产权”条款,重新赢得用户的信任,也为国内业界树立一个新的规范。

欢迎批评。欢迎分享。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请尊重彼此的知识产权。

1 comment:

said...

seb的被删了?!